
一、通用部分
(一)工作中不遵守勞動紀律,打瞌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班前、班中飲酒的;
(二)進入崗位前,未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的;
(三)操作旋轉機床戴手套、留長發,工作服的三口(領口、袖口、下口)未收緊的,護目鏡未戴好,用手直接拉殘屑(不用工具)的;
(四)禁火場所未設置警示標志的;
(五)工作時在禁煙場所吸煙的;
(六)工作中無故串崗,或未經批準,進入要害場所或部門的;
(七)隨意拆除、改動各類安全裝置、環保設施、檢測儀表或警示標志的;
(八)未按交接班制度規定,下班前未清理場地、切斷電源、關閉門窗、清理和熄滅火種的;
(九)發生事故未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的;
(十)對機電設備未定期維護、檢修的;
(十一)安全儀器、儀表未定期鑒或整定的;
(十二)未按國家規定設置安全標志的;
(十三)車輛超速、超載或不按有關規定捆綁貨物在廠區內行駛的;
(十四)發生事故,現場人員未立即進行搶救的;
(十五)搬運裝卸作業鋪設的跳板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夜間搬運裝卸時照明不夠的;
(十六)推運滾動物件,人站在物件前面,上坡時未采取防滑動措施的;
(十七)多人搬運,口號不一致、指揮不明確的。
二、防觸電類
(一)非電工從事電工作業或未制定帶電作業安全措施進行帶電作業的;
(二)停送電作業未執行監護制度的;
(三)停電檢修作業時,電源側未懸掛警示牌的;
(四)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電氣安全用具、測量儀表和防護用品的;
(五)電器設備在運轉中拆卸修理的;
(六)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接地線不符合標準的;
(七)帶負荷拉開動力配電箱的閘刀開關的;
(八)可能帶電的線頭未用絕緣布包扎的;
(九)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未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就離開工作現場的;
(十)使用金屬外殼電動工具不接地、不裝漏電保護器的;
(十一)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時,安全距離(10KV及以下≥ 0.70米)不夠或無監護的;
(十二)在電纜溝、橋架、大型設備內部工作,行燈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
(十三)現場電氣開關設備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的;
(十四)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的;
(十五)地線、零線的連接使用纏繞法,未采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接方法的;
(十六)電氣防誤操作閉鎖裝置不齊全的;
(十七)電力設備拆除后,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的;
(十八)其它違反電工作業規定的。
三、起重作業
(一)起重作業未取得操作證的;
(二)橋式起重機司機未經廠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獨立上崗操作的;
(三)操作時注意力不集中,吃東西、看報紙等;
(四)開車前未檢查就直接開車的;
(五)使用不完好的起重機、吊索具的;
(六)未按規定打鈴發出警告信號的;
(七)直接用5檔快速提升吊物的;
(八)超速吊運的;
(九)吊物在安全通道上行駛時,吊物離地面高度超過 0.5m的;
(十)吊物不按安全通道行駛的;
(十一)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同時開動三個機構運行;
(十二)指揮信號不明確,違章指揮吊運的;
(十三)超載吊運的;
(十四)捆綁不牢吊運的;
(十五)吊運壓力氣瓶、易爆物品的;
(十六)在光線陰暗不清的環境下進行吊運作業的;
(十七)有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吊運的;
(十八)斜拉外掛吊運的;
(十九)起重機司機工作完畢后未將各類操作機構歸位的;
(二十)露天工作的起重機未采取防風措施的;
(二十一)不了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上崗作業的;
(二十二)起吊前未進行試吊的;
(二十三)卸載時吊物未放置穩妥就落鉤卸載;
(二十四)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大于120°的;
(二十五)物體翻轉時,未采取措施防止重物重心急速變化的;
(二十六)多人綁掛時,多人指揮的;
(二十七)起吊后身體置于吊物之下的或手扶吊物吊運的;
(二十八)吊運時,安全通道上有人,未發出警示信號或招呼通道人員離開的;
(二十九)車間領導不在場,進行大設備、大工件吊運作業的;
(三十)吊物上有人的;
(三十一)從事雙鉤、翻轉起重作業時,司索工未戴安全帽的;
(三十二)從事設備、工件等裝卸車作業,車間領導未現場監督的;
(三十三)其它可認為是違章作業的行為。
四、電氣焊作業類
(一)無證上崗;
(二)防護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纖工作服上崗的;
(三)焊接場所10m以內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離措施的除外);
(四)使用損壞的設備、設施、工器具(如減壓器、焊、割炬、回火閥等);
(五)對機械設備進行電弧焊時,設備的保護接零(保護接地)未拆除;
(六)在禁火區內、金屬容器內和金屬結構上及易觸電等危險比較大的場所進行焊接作業,未經安檢科批準,未采取專門的安全措施就進行作業的;
(七)電焊機的電源線、二次輸出線不符合規定的;
(八)電焊機外殼保護接地(或接零) 不可靠的;接地電阻大于4歐的;
(九)一個開關控制兩臺電焊設備的;
(十)電焊機外露帶電部分,沒有完好的隔離防護措施,接線柱之間,接線柱與機殼之間未采取絕緣措施的;
(十一)雨雪天氣進行室外焊接作業的;
(十二)使用廠房的金屬結構、管道或其它金屬物搭接代替導線使用的;
(十三)在狹小的容器或艙室內操作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四)將正在工作中的熱焊鉗浸入水中冷卻的;
(十五)電纜線、電焊鉗破損未及時修復就使用的;
(十六)超負荷運行的;
(十七)工作結束后未切斷電源的;
(十八)現場存在火災隱患或其它安全隱患的;
(十九) 電氣焊在同一場所作業時,氧氣瓶未采取絕緣措施,乙炔氣瓶未采取接地措施;
(二十)使用完畢后瓶內剩余氣體壓力不符合標準的;
(二十一)其它可以認定為違章行為的。
五、防火防爆類
(一)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的;
(二)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易燃物,工作結束后,未檢查清理遺留物的;
(三)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設備上方進行氣割、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的;
(四)在密閉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的;
(五)未采取措施即對盛過油、漆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施焊的;
(六)未嚴格按規定要求,易燃易爆物無專人保管,領退料手續不嚴格的;
(七)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未按要求定期檢查試驗的;
(八)易燃易爆區、防火重點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且無警示標志的;
(九)氧氣瓶、乙炔瓶等壓力氣瓶,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未定期檢驗,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
(十)油區現場無暢通的消防安全通道的;
(十一)用汽油清理配件的;
(十二)使用中的氧氣瓶、乙炔瓶等壓力氣瓶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的;
(十三)壓力氣瓶曝曬的;
(十四)其它可以認定為違章行為的。
六、叉車作業
(一)無操作證上崗作業的;或未經安檢科實際操作考試合格上崗獨立作業的;
(二)叉車性能未完好就進行作業的;
(三)貨件未放置穩妥就起步導致貨件傾倒的;
(四)行駛時, 將貨叉升得太高或貨件障礙視線的;
(五)廠區內超速、超載行駛的;
(六)高速急轉彎的;
(七)單叉作業,或兩叉負荷不均衡的;
(八)貨件的一面未緊靠擋貨件的;
(九)未使用制動器制動的;
(十)碼放不整齊、不規則的貨件未采取防傾倒、防掛落等措施的;
(十一)叉車在作業過程中未注意路面及裝卸現場環境,導致車輪碾壓物品、墊木等,造成物件彈起的;
(十二)叉頭碰撞堅硬物體的;
(十三)叉車作業時,人員站在貨叉上的或貨叉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的;
(十四)叉物作業時,人員站在貨叉周圍的;
(十五)用制動慣性溜放物品;
(十六)其它可認為是違章作業的行為。
七、防高處墜落類
(一)高處作業未佩戴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的;
(二)無人監護進行作業的;
(三)使用未經試驗合格的登高工具的;
(四)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進行工作的;
(五)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的;
(六)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進行高處作業的;
(七)高處作業不戴安全帽的;
(八)穿硬底鞋或帶鐵掌的鞋進行登高作業的;
(九)冬季高處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的;
(十)采用梯子登高作業未設專人扶梯的;
(十一)在高度1米以上兩米以下作業的人員,未戴安全帽、或未系好安全帽帶、未穿防滑鞋的;
(十二)其它可認為是違章作業的行為。
八、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類
(一)進入有高處作業的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規范的;
(二)高處作業人員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隨手上下拋擲物件,或高處作業的工器具無防墜落措施的;
(三)高處作業時,工器具、材料等隨意亂放、不穩當的;
(四)吊物捆綁、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的;
(五)使用不合格的吊裝用具(機具、器具、索具)的;
(六)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區的;
(七)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的;
(八)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的;
(九)試運轉設備時,沒有進行聯系,或沒有啟動警告鈴的;
(十)未經培訓操作設備的;
(十一)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操作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鉆床、打大錘時戴手套等的;
(十二)未正確著裝,在現場穿高跟鞋、涼鞋、褲頭、背心、裙子等,女職工未將辮子或齊肩發盤在工作帽內的;
(十三)起重機械制動、限位、信號、顯示、保護裝置失靈或有缺陷的;
(十四)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經試驗或存在缺陷的;
(十五)超高碼放或歪斜碼放物件的;
(十六)滾筒、皮帶架等易傾倒物件放置未采取防傾倒措施的;
(十七)在大型設備上作業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十八)從中間抽取堆放物品的;
(十九)用貨車裝卸物件時,松散貨物上站人、貨車車幫下站人,野蠻裝卸車作業的;
(二十)貨車運輸時,隨車人員位于駕駛室頂或物件與前欄板之間的;
(二十一)其它違章行為和隱患。
九、指揮性違章類
(一)允許、批準未經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的;
(二)進行廠規定的危險作業沒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或安全技術措施的組織學習不到位,就組織從事生產工作的;
(三)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證從事工作人員、設備的安全的;
(四)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五)違反規程、規定,越權指揮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的;
(六)允許批準購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鑒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七)設備發生故障未及時停車檢修的;
(八)管理職責范圍不清,該指揮的不指揮,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或越權指揮的;
(九)對設備、設計存在的隱患不能及時指揮實施對應措施的;
(十)其它指揮性違章行為和隱患。
十、管理性違章類
(一)已運行的設備沒有安全操作規程的;
(二)制定規程、制度不符合實際,不具體,操作性不強,起不到安全管理作用的;
(三)設備變更或系統改變后,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及時進行修改的;
(四)對上級頒發的安全措施,不能按要求結合實際組織實施的;
(五)不能按規定組織安全檢查或隱患排查的,或查出的問題不及時組織整改的;
(六)不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完善設備檢修、使用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組織落實各項制度的;
(七)對新進廠員工未進行健康檢查、三級安全教育或健康檢查、三級安全教育不合格就上崗作業的;
(八)對公用安全設施、機具未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的;
(九)其它管理性違章行為。